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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施農業及農機具存放場所按農用地管理

      作者:路玉彬 本站發布時間:2010年10月25日 收藏

        日前,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印發《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對設施農業發展及農機農具存放場所建設用地管理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通知》從有利于規范管理出發,將設施農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兩類。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水產養殖及育種育苗場所等用地屬于生產設施用地;存放農機農具等必要的場所用地屬于附屬設施用地。

        《通知》指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其性質不同于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按農用地管理。興建農業設施占用農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中,生產設施占用耕地的,生產結束后由經營者負責復耕,不計入耕地減少考核;附屬設施占用耕地的,由經營者按照“占一補一”要求負責補充占用的耕地。

        《通知》還就規范農用地審核、加強監督管理等有關問題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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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地址: http://www.camn.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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